2019年5月21日 星期二

IFLA 對公共借閱權的立場 (附件)

譯者聲明:

  1. 原文:Best Practice for Establishing a Public Lending Right System that Supports Authors and Libraries and Enables Literacy and Learning (Annex to the 2016 IFLA Position on Public Lending Right).https://www.ifla.org/publications/node/92143 Last update: 29 April 2019. 建立支持作者和圖書館、並實現素養和學習之公共借閱權制度的最佳實踐(2016IFLA公共借閱權立場的附件) 
  2. 本翻譯乃基於Google 翻譯,再由譯者重新閱讀原文英文版後潤飾而成。

IFLA2016年更新的現有公共借閱權聲明闡述了IFLA對公共借閱權的政策立場。這些最佳做法不妨礙現有的IFLA聲明,並且是其附件。

正如聲明中所強調的,IFLA並不偏愛“借閱權”原則,這種原則可能會危害民眾免費使用公共圖書館服務,而這是公民的人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導致圖書館預算的減少。此外,還沒有國際性的機制、協議或條約要求公共借閱權制度(scheme)

儘管如此,圖書館歡迎為多元化、本地意見與新作品創作提供支持。我們相信為作者和出版社提供管理良好的政府資助計畫可以成為鼓勵本地寫作和出版的有針對性和有效的方式,我們認為應該探索和建立這些計畫,而不是建立新的公共借閱權制度

但是,對於那些選擇建立公共借閱權制度的政府,本文件列出了對圖書館和作者有利的PLR最佳實踐。

作為初步觀點,儘管有效的PLR系統可以為作者及其創作提供受歡迎的支持和認可,但IFLA並不同意應通過智慧財產權立法建立此類制度。PLR嵌入智慧財產權意味著借閱權是一項需要許可和付款的活動。這可能導致公民透過公共圖書館免費獲得教育、文化、資訊和思想的權利受到限制。正如2016年聲明中所強調的,IFLA支持資訊的自由取用,並將繼續抵制可能妨礙資訊自由取用的所有情況。

一、 範圍和治理

(一)   PLR應作為對創作者和文化遺產的補充性公共政策支持,應單獨且額外在對公共圖書館的支持之外(separate and additional to support for public libraries)
(二)   PLR不應對圖書館的館藏借閱產生任何限制。
(三)   PLR不能取代支持作者創作之公平和平衡的合約。保證作者公平收入的責任應由出版商、經銷商和管理創作者權利的其他人承擔。
(四)   PLR應該只適用於公共圖書館。PLR不應適用於學術、科學或政府圖書館,因為這些圖書館館藏的使用對象並非一般大眾
(五)   鑑於教育和相關使用者的根本重要性,PLR的適用範圍不應涵蓋學校圖書館
(六)   應建立一個國家PLR利害相關者諮詢委員會,以建立和管理PLR系統,包括作者、權利人代表和圖書館代表

二、 資金

(一)   PLR的資金必須直接來自國家或地方政府。它必須是對創作者現有資助的補充(即不減少),與教育機構和圖書館的資金無關。
(二)   PLR必須取得適當的資金,同時考慮到經濟的規模,圖書館和出版業的規模,以及政府對圖書館、教育、創意和出版部門的資助。

三、 資格

(一)   作者應該是PLR付款的主要接收者。在資金足夠的情況下,PLR付款對象應考慮對作品內容有重大貢獻的插畫家、攝影師、視覺藝術家、翻譯和編輯。
(二)   為支持國家文化和語言多樣性,PLR的對象可侷限於為本國公民或居民的作者和貢獻者,這一點在公共圖書館館藏主要為外國作家時尤其重要。作為一種公共政策工具,必須注意創建鼓勵本國內容創建和支持本國語言的PLR系統

四、 付款計算

(一)   圖書館可供借閱的印刷式圖書館藏應構成PLR付款計算的基礎。不應考慮將PLR用在圖書館內使用的參考資料。
(二)   付款計算方法應採用最有效率的方法,同時考慮到管理成本。由於追蹤年度借閱資料的複雜性以及對借閱者隱私的潛在風險,館藏冊數優於追踪個別年度借閱數量
(三)   或許可以考慮其他格式,例如有聲書和電子書。採取有限使用次數受權的數位內容不適用於PLR,因為圖書館會針對每次使用單獨補償供應商。

五、 報告

(一)   負責運行PLR制度的當局應遵守最高的治理標準和有效率的運作。
(二)   PLR系統必須要求政府和負責管理系統的組織向公眾提供透明的年度報告。PLR系統必須確保PLR經費中大部分的比例是支付給符合條件的作者。透明度有助於建立信任,並使作者和圖書館在監控系統運作上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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