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 星期二

五分鐘看懂「公共出借權」




1.      甚麼是「公共出借權 (Public Lending Right)」?
公共圖書館無償提供民眾教育、文化、資訊、休閒等方面的圖書資源,對推廣閱讀不遺餘力,是國家提升知識競爭力的關鍵。於此同時,為考量創作者因公共圖書館出借其作品而可能影響作品銷路,因此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償其潛在損失,鼓勵創作力,故而有「公共出借權」制度。 (邱炯友、曾玲莉,2003Public Lending Right, 2019)
2.      「公共出借權」和「使用者付費」有關係嗎?
我國《著作權法》(總統府,2019)賦予著作權人包含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出租權、散布權等多種權利,且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59條之1之「第一次銷售原則」或「權利耗盡原則」(著作權人一旦出售其著作物或移轉其所有權,即喪失對該著作物應否散布、如何散布之控制力),圖書館無償出借(而非出租)館藏給讀者並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人同意,更無涉「使用者付費」。
圖書館的經營絕對不是對於創作者權利之侵害,著作權法並沒有賦予著作人把書借給公眾的權利(出借權),只是因為客觀上認為圖書館的經營上會對作者(不一定是著作財產權人)產生一些損害,所以對於重大損害才給予補償。是某一方的利益者的利益受到潛在損害,但不是權利受到損害(章忠信,2019a2019b)
3.      「公共出借權」在全球的實施狀況如何?
截至目前(2019)為止,「公共出借權」已在全球33個國家實施,其中除了紐西蘭、澳洲、格陵蘭、以色列、加拿大之外,皆為歐洲國家,而略涉「公共出借權」相關立法討論的國家亦達50多國(石安伶、邱炯友、彭賢恩、周秩年,2018)
4.      「公共出借權」的補償金計算方式為何?
「公共出借權」的補償金計算方式主要可分為五種:(1) 以圖書館借閱次數為依據;(2) 以圖書館館藏複本數為依據;(3) 以圖書館館藏書名種數計算;(4) 組合方式;(5) 以申請要件撥予申請人不等額之補助款(邱炯友、曾玲莉,2003)目前臺灣擬採用借閱次數為依據。
5.      有聲書、藝術作品、影音資料、電子書在「公共出借權」的補償範圍之內嗎?
儘管有一些國家已逐步將有聲書、藝術作品、影音資料、電子書納入「公共出借權」的補償範圍之內,但多數實施「公共出借權」制度的國家仍僅以印刷式圖書為「公共出借權」的補償標的(石安伶、邱炯友、彭賢恩、周秩年,2018)
6.      圖書館界對於「公共出借權」的立場為何?
代表全世界圖書資訊界及其使用者利益的非政府組織「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 IFLA)」並不偏愛(favor)「公共出借權」,IFLA認為「公共出借權」可能危害民眾無償獲取的公共圖書館服務。IFLA尤其不贊成未開發國家或開發中國家導入「公共出借權」制度,認為這項制度可能排擠其他教育文化基礎建設經費(柯皓仁,2019)
7.      「公共出借權」的實施場域為何?
在大多數的國家,「公共出借權」僅適用於公共圖書館。IFLA指出,「公共出借權」應該只適用於公共圖書館;「公共出借權」不應適用於學術、科學或政府圖書館,因為這些圖書館館藏的使用對象並非一般大眾;且鑑於基礎教育和學童的根本重要性,「公共出借權」的適用範圍不應涵蓋學校圖書館(柯皓仁,2019)
8.      如果國家決定導入「公共出借權」,圖書館界該積極參與嗎?
如果國家已經決定導入「公共出借權」,圖書館界應接受公共借閱權乃是文化認同,以及對作者的經濟和社會保障支援的手段,並積極參與「公共出借權」制度的規劃與實施,以確保:(1) 「公共出借權」可以使作者獲益,(2) 「公共出借權」不會影響民眾免費取得圖書館的資訊,以及 (3)「公共出借權」的經費來源不能排擠到圖書館的經費(柯皓仁,2019)
9.      圖書館會因為「公共出借權」的實施而增加工作負擔嗎?
實施「公共出借權」後,圖書館須提供相關資料用以計算補償金。由於目前臺灣擬採用借閱次數做為補償金計算依據,圖書館應從圖書館自動化系統中匯出補償金計算期間(通常為年度)內的圖書借閱次數,供「公共出借權」業管單位彙整。以臺灣的公共圖書館而言,因為縣市圖書館和鄉鎮圖書館共用自動化系統,應可由縣市圖書館圖書資訊科負責提供全縣市公共圖書館的圖書借閱次數資料予「公共出借權」業管單位。
10.  「公共出借權」需要立法嗎?
整體而言,現行實施「公共出借權」制度的國家,多將「公共出借權」納入《著作權法》,或訂定《公共出借權專法》。在1992年歐盟頒布 Directive on Rental Right and Lending Right”後,新實施「公共出借權」的國家多將「公共出借權」納入該國著作權法中,制定專法的較少(石安伶、邱炯友、彭賢恩、周秩年,2018)
IFLA 則認為若導入「公共出借權」制度,則應屬於國家整體文化制度的一環,補償作者生計,促進創作動力的良性循環,並有獨立于著作權立法制度之外的保障立法(柯皓仁,2019)。我國著作權法立法之初,已確認不給著作人「公共出借權」(章忠信2019b),因此我國的情形或許以訂定專法較為可行。
11.  「公共出借權」是振興出版產業方案嗎?
「公共出借權」以作者為主要補償對象,雖然有些國家將出版社納入補償對象之內,但作者所獲得的補償金比例多在五成以上。「公共出借權」應視為支持作者的文化政策,不宜視為振興出版產業方案。
12.  我國「公共出借權」制度的規劃與實施進程為何?
根據行政院2019425日新聞稿,行政院長蘇貞昌對於中小企業協會代表建議政府重視公共出借權,以扶植本土創作環境,回應認為可參考國外「公共出借權」公共出借權制度,先由國立圖書館開始逐步推動(何定照,2019)目前確定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於2019年年底前試辦,試辦經費由教育部編列,教育部刻正積極規劃成立專案小組。試辦期間的補償金金額與補償對象仍在研議之中。

參考文獻
石安伶、邱炯友、彭賢恩、周秩年(2018)推動臺灣出版品公共出借權之法制作業、實施機制及其效益評估研究。文化部委託研究案。檢自:
https://www.grb.gov.tw/search/planDetail?id=12247997
何定照(2019)。出版創作福音 公共出借權年底前國立圖書館試辦。聯合報。檢自: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797496
邱炯友、曾玲莉(2003)。公共出借權之演進與發展。臺北市立圖書館館訊,21(1)。檢自:http://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033014354345.pdf
柯皓仁(2019)IFLA對公共借閱權的立場。檢自:
https://twpubliclibrary.blogspot.com/2019/05/ifla.html。譯自:The IFLA Position on Public Lending Right (2016)
章忠信(2019a)。公共出借權簡介。2019/5/30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公共出借權」座談會。檢自:http://www.lac.org.tw/files/1080530gong_gong_jie_yue_quan_tu_shu_xue_hui_.ppt#overlay-context=。 
章忠信(2019b)。公共出借權Q&A著作權筆記。檢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54&aid=2901
總統府(2019)著作權法。檢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Public Lending Right (2019). In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Retrieved from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ublic_Lending_Right.

2019年6月1日 星期六

網紅、觀光、最美圖書館背後的辛酸血淚史


天津濱海圖書館,正式名稱為天津濱海新區文化中心圖書館,是位於中國天津市濱海新區的公共圖書館,於2017年10月開幕;天津濱海圖書館由荷蘭建築事務所MVRDV與天津城市規劃設計院合作打造,共花了3年時間興建、佔地36萬2744平方尺,圖書館高約30公尺,地上有5層、地下有1層,空間可藏書的總量可達120萬冊,每日可接待4000人。目前館內則有約20萬本藏書(。圖書館中庭座立著一個巨型球型禮堂,稱為「濱海之眼」。圖書儲存室和檔案室位於地下一層,兒童和老年人閱讀區設在了便於到達的地面一層,主入口連接著通往各個內部區域的路徑。數個大小不一、閱覽室和休息區域散落在二層、三層各處,而最高的兩層空間內,則是會議室、辦公室、電腦室和音像室。(資料來源:維基百科)。(註:有關館藏量,參訪時的總館藏量約為85萬冊。)

開館以來,平日參訪人數已達6000多人,節慶假日最高入館人數達2萬3千多人,開館至今年4月底,總入館人次達334萬人,借書量33萬5千多冊,借書量為入館人次之十分之一。

在2019年5月,我們一群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的會員夥伴們到北京、天津參訪,天津濱海圖書館當然是我們必訪之地。說來好笑,夥伴們在天津濱海圖書館上分享的相片並不多,有夥伴說,網路上看到的天津濱海圖書館照片照得一定比我們照的好。的確沒錯,想看照片的可以點這個連結

位在濱海新區文化中心(的百貨商城... 我還真的沒搞清楚那棟建築物是啥)的二樓,和商業機能連結在一起,就地點的選擇上是對的,因為可以整合民眾的娛樂、文化、購物需求,一站購足的概念是好的。如同大陸的許多場所一般,入館要經過安檢,飲料、食品都不能帶入,連穿拖鞋都不准進。參訪的當天是周末,連入館安檢都大排長龍 (安檢、拖鞋、長龍,在臺灣可能會招來民眾的埋怨吧)。

入館的一樓,就是大家在網路上經常看到的書山和濱海之眼(上面那張相片是從圖書館後門照的,這個就是為啥稱之為濱海之眼的緣故)。說真的,濱海圖書館就是一個網美的拍照地點,每天都如是,我們參訪的那天也是這樣。階梯式的書山,兩梯之間的高度差還蠻大的,我也差一點在兩階之間滑倒。難怪,安全人員忙著制止小朋友們在階梯間跑跳。

書山當然擺了書,但其實書山的書後面是衝板裝置,有吸音效果。我們在濱海之眼的球形禮堂裡時是聽不到外面聲音的。底層的書山是真的書,上層則都是書本彩繪,難怪有人說濱海圖書館是「圖書館」。(以下團友補充)事實上,濱海圖書館閲覽室裡靠牆的書架很高,有12層,通常只放5層,高層放第二複本,或少數極罕用的書,由館員代為取用。而這次次參訪的圖書館,也有不少是採用這樣的陳列方式,下面手構得到的位置,放讀者可借用的或較常用的書,較高處則是放罕用或「裝飾用」的書。


對於底層的書山,有人心裡會想,那...怎麼從書山找到一本特定的書,因為讀者可能會把書山的書亂擺?答案是...沒辦法,因為書山是要讓讀者「資訊偶遇」的。事實上,放在書山上的書都是複本,在館內書架上都會有相同的書,館藏查詢系統上會顯示的也是這些有特定架位的複本,所以不會有人從館藏查詢系統上去找放在書山的書。

參訪的那天,在一樓書山的拍照的網美還真的多到爆,擺出各種奇妙的姿勢拍照。呃,底下兩張圖是要展示書山,而不是說我們團的網美館員在裡面拍照,哈哈。




但是,身為圖書館專業人士,總不能光在一樓拍照吧。所以,我就到各層樓去逛逛了。下面的三張圖,就是我自己到頂層拍的「音樂圖書館」。呃,都沒人。事實上,三樓以上讀者都很少,二樓因為有跟書山相通,主要是為了閱覽,人也還算多。而且我覺得三樓以上弄了太多區,各區之間通透性不夠,有一種「太多密室」的感覺。一樓的嬰幼兒區看起來也有點單調。說來,除了一樓的書山和濱海之眼外,各樓層的機能還需要改善。





ㄟ,這篇文章不是網紅、觀光、最美圖書館背後的辛酸血淚史嗎?就圖書館員的角度來看,真的有點血淚,因為當一個圖書館被外界形塑為網紅、觀光、最美圖書館之後,就很難轉化這種印象了,我覺得天津濱海圖書館就是這麼一個典型。去到圖書館的人,恐怕有95%以上都待在一樓,拍拍照就離開了,真的好好利用這個圖書館的人恐怕不多。(團友補充:濱海也致力舉辦各種活動,在活動成果摺頁中,所附照片十餘張,沒有白色書山區,覺得可惜。其實,無妨順勢某些活動就在書山區舉辦,反正被駡都被駡了,就藉網紅傳播力量,打造在濱海閱讀正流行的熱點。此外,因各區室在各樓上,動線易迷路、也沒人知道樓上在辦活動,所以更希望在書山區有吸引來客變讀者的活動,就像街頭藝人的概念,有人駐腳,就能有主題式群聚的效果。)

記得之前有一些城市的圖書館說要蓋新館時,總把「提高民眾觀光」當作新館訴求之一,通常我看到這種訴求都會不開心,因為若不能把好奇參觀的人轉化為閱讀、參加圖書館活動...等等等的人,這個圖書館的經營會是失敗的!但偏偏參觀的人(通常是外地觀光客)和利用圖書館的人(通常是當地民眾)是不同的族群,如果參觀的人遠遠蓋過利用圖書館的人,恐怕會讓後者反而更不想去圖書館,這不就是一間很諷刺的事嗎?

所幸,過去幾年,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高雄市立圖書館、新北市立圖書館雖然也曾成為觀光勝地,但以這些圖書館為觀光勝地的熱潮稍微消散了,這些圖書館終於也能逐漸回到圖書館的核心經營軌道。只是... 大陸人口那麼多,天津濱海圖書館何時會回到常軌,就得再繼續觀察了。 (PS. 我好友臺東大學圖書館吳錦範組長的感想:「我們館也成了觀光打卡熱點了!比起前述的三個公共圖書館幸運的是我們校地夠大,遊客主要還是在館外,會進館的大多是對圖書館有一定的認識(大多,不是全部)。很認同觀光、最美圖書館背後的辛酸血淚!對外跟對內(讀者)應該是二個不同的層次,通常上面的人比較在意對外的曝光度,而忽略了圖書館的核心的價值。對外的曝光度是提升圖書館的被接觸率,對內的館藏、服務才是黏著度,才是可長可久的,二者相互加乘才是正道。」)

Photo Credit: 本篇文章的相片來自「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2019京.津參訪團」團員的貢獻。



2019年5月22日 星期三

我個人對公共出借權的看法(加強版)

  1. 完全贊同IFLA對公共出借權的立場與聲明(對作家的文化與社會支持、別壓縮圖書館經費)
  2. 誠摯希望出版界朋友別再把出版銷售量下降和公共圖書館借閱量提升掛勾 (基於對文化創作者的重視,我對公共出借權持正面態度,但兩件事別扯在一起)。
  3. 做好做滿,而不是有做就好。
  4. 補償對象登錄、圖書借閱資料統計、相關資訊系統建置、補償酬金金額計算與複查... 年底出得來?
  5. 試辦很好,除了補償金之外的行政費用,還有別吃到試辦單位的既有人力。
  6. 試辦很好,但在還沒搞清楚實踐公共出借權的眉眉角角前一定要入法?
  7. 文化部的角色在哪裡?
    1. PLR補償機制的建立與運作。
    2. 扶植出版產業是文化部的職責,所以文化部不論對 PLR或其他措施,都應該建立一套機制,讓其他部會 (教育部、財政部或經濟部)來介接,讓扶植出版產業的力量集中。
  8. 當政府在評估後確定要試辦或推動PLR,則圖書館應參與政策制定與實踐。

政策討論與制定不是是非題,而是選擇題,但在答題之前需要申論(by 章忠信老師)。不匆促入法,先試辦再檢討得失,是作家之幸、出版業之幸、圖書館之幸,亦是全民之幸。

2019年5月21日 星期二

與IFLA公共借閱權專家的信件往返

譯者註:

  1. 本文為譯者與IFLA公共借閱權專家在電子郵件通信時,對方給予譯者的重點提示。
  2. 本翻譯乃基於Google 翻譯,再由譯者重新閱讀電子郵件英文版後潤飾而成。

PLR仍然是一個邊緣(marginal)的想法:據我們所知,全球僅有30餘個國家擁有公共借閱權制度。幾乎所有這些國家都在歐洲,歐洲在1992年的立法引入了這樣一種觀點,即圖書館能夠在未經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出借書籍,因此應給予作者某些形式的報酬(或補償)PLR也出現在澳大利亞、加拿大和以色列。值得注意的是,PLR在美國並不存在。該概念已在馬拉威引入,但尚未實施。(譯者註:這裡不是要引戰說30餘個國家是多是少。譯者的好奇是:在甚麼樣的脈絡(如文化、政治)下,歐洲對於一些議題採取了特別前進的觀點,PLR如是,OA 2020 GDPR也是這樣。)

沒有證據支持PLR的必要性:支持PLR的直覺論點是圖書館的借閱影響到圖書銷售 - 即如果有人從圖書館借書,那麼書店將減少一次銷售。但是,除了某些特定情況外,沒有明確證據表明情況屬實。在某種程度上,這是因為從圖書館借書的人根本買不起書。部分原因是因為人們使用圖書館作為探索工具(discovery tool)。有證據表明,在圖書館看書的人更有可能購買同一作者的書。(譯者註:再次強調,引戰並非本文的目的。對我來說,的確有很多書是在圖書館借了之後,才知道這個作者,進而去購買這位作者的書,例如李查德、尤.奈思博、小路幸也。)在這種情況下,PLR作為補償性支付的想法沒有意義。這只是作家的另一種公共補貼。在這種情況下,應將其與其他形式的文化政策進行比較,以評估其有效性,以及是否有更有效的方法來實現同樣的效果。對圖書館借閱施加限制可能會導致閱讀量減少,藉由圖書館探索圖書的次數減少,以及讓借閱更集中到知名作家(譯者註:馬太效應的一種)

PLR的資金可能來自圖書館預算:雖然Public Lending Right International會聲稱他們認為PLR應該得到額外資金的支持,但是沒有辦法阻止政府從圖書館預算中獲取資金(如荷蘭的情況),或間接從其他經費轉移。雖然這不適用於臺灣,但是在發展中國家引入PLR存在嚴重問題,政府預算可能會緊張,而且投入建立PLR制度可能減少資金用於更基本的發展建設(健康、教育、圖書館提供網際網路)

PLR的行政成本可能很昂貴PLR方案可以採用不同的方式進行操作。作者和出版商組織傾向於選擇基於借閱次數 (儘管缺乏證據表明圖書館借閱和銷售之間存在聯繫,除了在特定作者或圖書類型的情況)。但是,這對圖書館來說可能是要花費大量行政成本的。IFLA對公共出借權立場聲明的附件表明,如果PLR是不可避免的,那麼計算圖書館館藏數量會更好 - 這要容易得多。值得注意的是,推動PLR隱含著行政成本。你需要一個中介團體(agency)來運行PLR。這些需要在他們的管理和效率標準中具有示例性,因為他們在管理費用中花費的所有資金都不會用於圖書館。可悲的是,我們距離一個所有集體管理組織(collecting societies)運作良好的世界尚有一段距離,例如以色列(協調機構似乎只向有限數量的作者提供資金)和西班牙(協調機構因其殘酷和針對較小和較弱的圖書館和圖書館系統而聲名鵲起)的負面經驗。其他國家可能是誠實的,但效率很低 - 例如加拿大PLR機構仍使用紙質紀錄。

圖書館以許多其他方式支持創作者:總是存在關於PLR的討論轉變為圖書館與作者的對立(譯者註:千萬不要)。鑑於圖書館已經採取許多舉措支持作者,在PLR推動過程中塑造圖書館與作者(或出版社)成為對立的兩方是不公平的。圖書館是啟發公民素養和熱愛閱讀之重要基礎設施。圖書館從公民的嬰兒期就開始提供對培養素養和熱愛閱讀的服務,這些都有助於培養未來的讀者群 而這不是作者最需要的嗎?圖書館當然也直接支持作者。它們提供了空間讓作者進行研究、舉行讀書會、與粉絲見面。圖書館為作者的作品提供了展示櫥窗,尤其是本地作家。如上所述,透過圖書館的這些服務,提供了讓讀者認識新作者的機會。當然,這些活動除了有助於作者知名度的提升,讓更多公民認識作者外,圖書館還可以確保作品的長期保存,即使這些作品已經絕版。

政府有許多更有效的方式來支持創造力政府使用許多方式來支持創造力,特別是文學。政府可能直接給予作者獎助,並支持閱讀節慶和各種獎項,這當然提供了一種針對創作者的支持方式。這作為一種幫助聽到新的、多樣化的聲音的手段特別有價值 - 那些可能難以取得商業成功的聲音。除此之外,還有更多的通用工具 - 降低稅率,當然還有對圖書館的支持

誰受益?PLR的原始形式側重於作者的利益(例如英國的PLR制度)。然而,在許多國家,出版社可以申請分享PLR,並且確實是運營PLR制度之專責機構的董事會成員。在最近的歐洲智慧產權改革中,甚至有人試圖確保PLR資金必須與出版社分享,這一舉動無疑意味著資金被引導離開作者。最近關於荷蘭電子書PLR的討論被推遲了很長時間,因為出版社拒絕與作者分享他們收到的任何款項(佔總數的75)PLR制度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只有來自該國的作者可以受益,或者是全部(包含他國的作者)。如果PLR藉由智慧財產權來推動證明是合理的(即因為它影響銷售),那麼無論作者國籍如何,它都應該使所有作者受益。但當然,在這樣做的過程中,所提供的大部分資金可能最終落在外國作者手中。

IFLA 對公共借閱權的立場 (附件)

譯者聲明:

  1. 原文:Best Practice for Establishing a Public Lending Right System that Supports Authors and Libraries and Enables Literacy and Learning (Annex to the 2016 IFLA Position on Public Lending Right).https://www.ifla.org/publications/node/92143 Last update: 29 April 2019. 建立支持作者和圖書館、並實現素養和學習之公共借閱權制度的最佳實踐(2016IFLA公共借閱權立場的附件) 
  2. 本翻譯乃基於Google 翻譯,再由譯者重新閱讀原文英文版後潤飾而成。

IFLA2016年更新的現有公共借閱權聲明闡述了IFLA對公共借閱權的政策立場。這些最佳做法不妨礙現有的IFLA聲明,並且是其附件。

正如聲明中所強調的,IFLA並不偏愛“借閱權”原則,這種原則可能會危害民眾免費使用公共圖書館服務,而這是公民的人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導致圖書館預算的減少。此外,還沒有國際性的機制、協議或條約要求公共借閱權制度(scheme)

儘管如此,圖書館歡迎為多元化、本地意見與新作品創作提供支持。我們相信為作者和出版社提供管理良好的政府資助計畫可以成為鼓勵本地寫作和出版的有針對性和有效的方式,我們認為應該探索和建立這些計畫,而不是建立新的公共借閱權制度

但是,對於那些選擇建立公共借閱權制度的政府,本文件列出了對圖書館和作者有利的PLR最佳實踐。

作為初步觀點,儘管有效的PLR系統可以為作者及其創作提供受歡迎的支持和認可,但IFLA並不同意應通過智慧財產權立法建立此類制度。PLR嵌入智慧財產權意味著借閱權是一項需要許可和付款的活動。這可能導致公民透過公共圖書館免費獲得教育、文化、資訊和思想的權利受到限制。正如2016年聲明中所強調的,IFLA支持資訊的自由取用,並將繼續抵制可能妨礙資訊自由取用的所有情況。

一、 範圍和治理

(一)   PLR應作為對創作者和文化遺產的補充性公共政策支持,應單獨且額外在對公共圖書館的支持之外(separate and additional to support for public libraries)
(二)   PLR不應對圖書館的館藏借閱產生任何限制。
(三)   PLR不能取代支持作者創作之公平和平衡的合約。保證作者公平收入的責任應由出版商、經銷商和管理創作者權利的其他人承擔。
(四)   PLR應該只適用於公共圖書館。PLR不應適用於學術、科學或政府圖書館,因為這些圖書館館藏的使用對象並非一般大眾
(五)   鑑於教育和相關使用者的根本重要性,PLR的適用範圍不應涵蓋學校圖書館
(六)   應建立一個國家PLR利害相關者諮詢委員會,以建立和管理PLR系統,包括作者、權利人代表和圖書館代表

二、 資金

(一)   PLR的資金必須直接來自國家或地方政府。它必須是對創作者現有資助的補充(即不減少),與教育機構和圖書館的資金無關。
(二)   PLR必須取得適當的資金,同時考慮到經濟的規模,圖書館和出版業的規模,以及政府對圖書館、教育、創意和出版部門的資助。

三、 資格

(一)   作者應該是PLR付款的主要接收者。在資金足夠的情況下,PLR付款對象應考慮對作品內容有重大貢獻的插畫家、攝影師、視覺藝術家、翻譯和編輯。
(二)   為支持國家文化和語言多樣性,PLR的對象可侷限於為本國公民或居民的作者和貢獻者,這一點在公共圖書館館藏主要為外國作家時尤其重要。作為一種公共政策工具,必須注意創建鼓勵本國內容創建和支持本國語言的PLR系統

四、 付款計算

(一)   圖書館可供借閱的印刷式圖書館藏應構成PLR付款計算的基礎。不應考慮將PLR用在圖書館內使用的參考資料。
(二)   付款計算方法應採用最有效率的方法,同時考慮到管理成本。由於追蹤年度借閱資料的複雜性以及對借閱者隱私的潛在風險,館藏冊數優於追踪個別年度借閱數量
(三)   或許可以考慮其他格式,例如有聲書和電子書。採取有限使用次數受權的數位內容不適用於PLR,因為圖書館會針對每次使用單獨補償供應商。

五、 報告

(一)   負責運行PLR制度的當局應遵守最高的治理標準和有效率的運作。
(二)   PLR系統必須要求政府和負責管理系統的組織向公眾提供透明的年度報告。PLR系統必須確保PLR經費中大部分的比例是支付給符合條件的作者。透明度有助於建立信任,並使作者和圖書館在監控系統運作上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