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2016/06/06自由時報刊載「公部門勿吃出版業豆腐 立委籲修《圖書館法》一文」國家圖書館回應如下: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出版之訂定法定送存法例指引(Guidelines for Legal Deposit Legislation, 2000)中對法定送存定義為:「法律規定團體和個人將所發表的出版物呈繳至國家圖書館或其他指定的處所。」所以世界許多國家為完整收集及典藏國家文獻,並將這些人類共同文化、記憶、歷史等資料提供當代人研究,也留存及傳承給後代子孫成為重要的文化產,都定有送存法規。所以送存的意義是將國家出版文化資產送到國家典藏庫,提供現在及後代子孫使用。以我國為例,法律指定由國家圖書館典藏,並非新聞所指「公部門吃出版業豆腐」。環顧世界各國法定送存制度及法規(參見附表),許多國家也指定該國的國家圖書館為送存機構,藉由國家圖書館徵集國內出版品、典藏國家圖書文獻、編製國家書目等重要職責,以達成國家文獻保存及全國書目控制的任務。
另從各國送存立法例中,發現不少國家的出版圖書除送國家圖書館外,尚需送存國家指定的其他圖書館,送存份數亦遠高過國內《圖書館法》的規定,例舉如下:
- 英國法定送存機關除大英圖書館外,另有5個指定寄存圖書館,出版品需送存大英圖書館1份,各指定圖書館可以要求出版人送存1份。
- 波蘭法定送存機構除波蘭國家圖書館外,另有其他13個指定送存圖書館,凡出版100份以上者每個送存圖書館均送存2份,100份以下者每個送存圖書館均送存1份。
- 德國法定送存機關為德國國家圖書館,實體出版品除出版少於25份者外,均送存2份;另依各邦聯法律規定亦需送存邦立圖書館。
- 義大利法定送存圖書館為佛羅倫斯圖書館及羅馬圖書館二個國家圖書館,出版人需各送存1份外,另亦需送存1所大學圖書館及1 所公共圖書館典藏。
- 澳洲法定送存機構包括澳洲國家圖書館及各州立圖書館,出版圖書除1份送存國家圖書館外,並依著作權法送存1份至當地州立圖書館。
綜上得知,許多國家為確保國家文化妥適留存,有關法定送存份數之要求遠較我國多,制度設計更為週延。
倘若修訂《圖書館法》有關法定送存規定,國內出版人不須依法送存出版品,其對國家文化長久發展影響甚為深遠:
1.
無法完整保存及傳承國家文化。目前有法規定,出版人送存經國家圖書館的努力催徵仍無法百分百送存,截至目前102年送存率90.77%、103年90.25%、104年80.87%。未來無法約束時,出版人更不會主動送存。
2.
無法提供民眾查詢完整國家文化出版資訊,此對國家文化發揚及學術研究的發展影響甚大。
3.
政府將付出更多人力及經費成本來徵集國家文化資產及歷史記憶,而政府經費預算來自全國納稅人,修改此法後,相當等於將負擔加重於全民。
另就影響出版業經營的因素來看,法定送存並不是影響的原因,真正影響出版業經營係近年來網路科技日新月益,資訊管道多元化,以及民眾閱讀方式改變等因素,國家圖書館近幾年來也不斷利用各種活動及辦法鼓勵全民閱讀。在整個國際出版業大環境下,臺灣出版業的發展相較其他國家仍屬蓬勃,依國際出版商協會(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Association)調查結果顯示,2013年英國共出版18.4萬種新書,每百萬人可享有2875種新書,位居全球之冠;而臺灣及斯洛維尼亞以每百萬人可享有1831種並列亞軍(參見下圖) 。顯示我國出版業仍較其他國家來的有為,有市場才能持續不斷出版新書。文化部若真正想提振臺灣出版業,建議應針對主因提出良方,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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