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2日 星期三

我個人對公共出借權的看法(加強版)

  1. 完全贊同IFLA對公共出借權的立場與聲明(對作家的文化與社會支持、別壓縮圖書館經費)
  2. 誠摯希望出版界朋友別再把出版銷售量下降和公共圖書館借閱量提升掛勾 (基於對文化創作者的重視,我對公共出借權持正面態度,但兩件事別扯在一起)。
  3. 做好做滿,而不是有做就好。
  4. 補償對象登錄、圖書借閱資料統計、相關資訊系統建置、補償酬金金額計算與複查... 年底出得來?
  5. 試辦很好,除了補償金之外的行政費用,還有別吃到試辦單位的既有人力。
  6. 試辦很好,但在還沒搞清楚實踐公共出借權的眉眉角角前一定要入法?
  7. 文化部的角色在哪裡?
    1. PLR補償機制的建立與運作。
    2. 扶植出版產業是文化部的職責,所以文化部不論對 PLR或其他措施,都應該建立一套機制,讓其他部會 (教育部、財政部或經濟部)來介接,讓扶植出版產業的力量集中。
  8. 當政府在評估後確定要試辦或推動PLR,則圖書館應參與政策制定與實踐。

政策討論與制定不是是非題,而是選擇題,但在答題之前需要申論(by 章忠信老師)。不匆促入法,先試辦再檢討得失,是作家之幸、出版業之幸、圖書館之幸,亦是全民之幸。

2019年5月21日 星期二

與IFLA公共借閱權專家的信件往返

譯者註:

  1. 本文為譯者與IFLA公共借閱權專家在電子郵件通信時,對方給予譯者的重點提示。
  2. 本翻譯乃基於Google 翻譯,再由譯者重新閱讀電子郵件英文版後潤飾而成。

PLR仍然是一個邊緣(marginal)的想法:據我們所知,全球僅有30餘個國家擁有公共借閱權制度。幾乎所有這些國家都在歐洲,歐洲在1992年的立法引入了這樣一種觀點,即圖書館能夠在未經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出借書籍,因此應給予作者某些形式的報酬(或補償)PLR也出現在澳大利亞、加拿大和以色列。值得注意的是,PLR在美國並不存在。該概念已在馬拉威引入,但尚未實施。(譯者註:這裡不是要引戰說30餘個國家是多是少。譯者的好奇是:在甚麼樣的脈絡(如文化、政治)下,歐洲對於一些議題採取了特別前進的觀點,PLR如是,OA 2020 GDPR也是這樣。)

沒有證據支持PLR的必要性:支持PLR的直覺論點是圖書館的借閱影響到圖書銷售 - 即如果有人從圖書館借書,那麼書店將減少一次銷售。但是,除了某些特定情況外,沒有明確證據表明情況屬實。在某種程度上,這是因為從圖書館借書的人根本買不起書。部分原因是因為人們使用圖書館作為探索工具(discovery tool)。有證據表明,在圖書館看書的人更有可能購買同一作者的書。(譯者註:再次強調,引戰並非本文的目的。對我來說,的確有很多書是在圖書館借了之後,才知道這個作者,進而去購買這位作者的書,例如李查德、尤.奈思博、小路幸也。)在這種情況下,PLR作為補償性支付的想法沒有意義。這只是作家的另一種公共補貼。在這種情況下,應將其與其他形式的文化政策進行比較,以評估其有效性,以及是否有更有效的方法來實現同樣的效果。對圖書館借閱施加限制可能會導致閱讀量減少,藉由圖書館探索圖書的次數減少,以及讓借閱更集中到知名作家(譯者註:馬太效應的一種)

PLR的資金可能來自圖書館預算:雖然Public Lending Right International會聲稱他們認為PLR應該得到額外資金的支持,但是沒有辦法阻止政府從圖書館預算中獲取資金(如荷蘭的情況),或間接從其他經費轉移。雖然這不適用於臺灣,但是在發展中國家引入PLR存在嚴重問題,政府預算可能會緊張,而且投入建立PLR制度可能減少資金用於更基本的發展建設(健康、教育、圖書館提供網際網路)

PLR的行政成本可能很昂貴PLR方案可以採用不同的方式進行操作。作者和出版商組織傾向於選擇基於借閱次數 (儘管缺乏證據表明圖書館借閱和銷售之間存在聯繫,除了在特定作者或圖書類型的情況)。但是,這對圖書館來說可能是要花費大量行政成本的。IFLA對公共出借權立場聲明的附件表明,如果PLR是不可避免的,那麼計算圖書館館藏數量會更好 - 這要容易得多。值得注意的是,推動PLR隱含著行政成本。你需要一個中介團體(agency)來運行PLR。這些需要在他們的管理和效率標準中具有示例性,因為他們在管理費用中花費的所有資金都不會用於圖書館。可悲的是,我們距離一個所有集體管理組織(collecting societies)運作良好的世界尚有一段距離,例如以色列(協調機構似乎只向有限數量的作者提供資金)和西班牙(協調機構因其殘酷和針對較小和較弱的圖書館和圖書館系統而聲名鵲起)的負面經驗。其他國家可能是誠實的,但效率很低 - 例如加拿大PLR機構仍使用紙質紀錄。

圖書館以許多其他方式支持創作者:總是存在關於PLR的討論轉變為圖書館與作者的對立(譯者註:千萬不要)。鑑於圖書館已經採取許多舉措支持作者,在PLR推動過程中塑造圖書館與作者(或出版社)成為對立的兩方是不公平的。圖書館是啟發公民素養和熱愛閱讀之重要基礎設施。圖書館從公民的嬰兒期就開始提供對培養素養和熱愛閱讀的服務,這些都有助於培養未來的讀者群 而這不是作者最需要的嗎?圖書館當然也直接支持作者。它們提供了空間讓作者進行研究、舉行讀書會、與粉絲見面。圖書館為作者的作品提供了展示櫥窗,尤其是本地作家。如上所述,透過圖書館的這些服務,提供了讓讀者認識新作者的機會。當然,這些活動除了有助於作者知名度的提升,讓更多公民認識作者外,圖書館還可以確保作品的長期保存,即使這些作品已經絕版。

政府有許多更有效的方式來支持創造力政府使用許多方式來支持創造力,特別是文學。政府可能直接給予作者獎助,並支持閱讀節慶和各種獎項,這當然提供了一種針對創作者的支持方式。這作為一種幫助聽到新的、多樣化的聲音的手段特別有價值 - 那些可能難以取得商業成功的聲音。除此之外,還有更多的通用工具 - 降低稅率,當然還有對圖書館的支持

誰受益?PLR的原始形式側重於作者的利益(例如英國的PLR制度)。然而,在許多國家,出版社可以申請分享PLR,並且確實是運營PLR制度之專責機構的董事會成員。在最近的歐洲智慧產權改革中,甚至有人試圖確保PLR資金必須與出版社分享,這一舉動無疑意味著資金被引導離開作者。最近關於荷蘭電子書PLR的討論被推遲了很長時間,因為出版社拒絕與作者分享他們收到的任何款項(佔總數的75)PLR制度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只有來自該國的作者可以受益,或者是全部(包含他國的作者)。如果PLR藉由智慧財產權來推動證明是合理的(即因為它影響銷售),那麼無論作者國籍如何,它都應該使所有作者受益。但當然,在這樣做的過程中,所提供的大部分資金可能最終落在外國作者手中。

IFLA 對公共借閱權的立場 (附件)

譯者聲明:

  1. 原文:Best Practice for Establishing a Public Lending Right System that Supports Authors and Libraries and Enables Literacy and Learning (Annex to the 2016 IFLA Position on Public Lending Right).https://www.ifla.org/publications/node/92143 Last update: 29 April 2019. 建立支持作者和圖書館、並實現素養和學習之公共借閱權制度的最佳實踐(2016IFLA公共借閱權立場的附件) 
  2. 本翻譯乃基於Google 翻譯,再由譯者重新閱讀原文英文版後潤飾而成。

IFLA2016年更新的現有公共借閱權聲明闡述了IFLA對公共借閱權的政策立場。這些最佳做法不妨礙現有的IFLA聲明,並且是其附件。

正如聲明中所強調的,IFLA並不偏愛“借閱權”原則,這種原則可能會危害民眾免費使用公共圖書館服務,而這是公民的人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導致圖書館預算的減少。此外,還沒有國際性的機制、協議或條約要求公共借閱權制度(scheme)

儘管如此,圖書館歡迎為多元化、本地意見與新作品創作提供支持。我們相信為作者和出版社提供管理良好的政府資助計畫可以成為鼓勵本地寫作和出版的有針對性和有效的方式,我們認為應該探索和建立這些計畫,而不是建立新的公共借閱權制度

但是,對於那些選擇建立公共借閱權制度的政府,本文件列出了對圖書館和作者有利的PLR最佳實踐。

作為初步觀點,儘管有效的PLR系統可以為作者及其創作提供受歡迎的支持和認可,但IFLA並不同意應通過智慧財產權立法建立此類制度。PLR嵌入智慧財產權意味著借閱權是一項需要許可和付款的活動。這可能導致公民透過公共圖書館免費獲得教育、文化、資訊和思想的權利受到限制。正如2016年聲明中所強調的,IFLA支持資訊的自由取用,並將繼續抵制可能妨礙資訊自由取用的所有情況。

一、 範圍和治理

(一)   PLR應作為對創作者和文化遺產的補充性公共政策支持,應單獨且額外在對公共圖書館的支持之外(separate and additional to support for public libraries)
(二)   PLR不應對圖書館的館藏借閱產生任何限制。
(三)   PLR不能取代支持作者創作之公平和平衡的合約。保證作者公平收入的責任應由出版商、經銷商和管理創作者權利的其他人承擔。
(四)   PLR應該只適用於公共圖書館。PLR不應適用於學術、科學或政府圖書館,因為這些圖書館館藏的使用對象並非一般大眾
(五)   鑑於教育和相關使用者的根本重要性,PLR的適用範圍不應涵蓋學校圖書館
(六)   應建立一個國家PLR利害相關者諮詢委員會,以建立和管理PLR系統,包括作者、權利人代表和圖書館代表

二、 資金

(一)   PLR的資金必須直接來自國家或地方政府。它必須是對創作者現有資助的補充(即不減少),與教育機構和圖書館的資金無關。
(二)   PLR必須取得適當的資金,同時考慮到經濟的規模,圖書館和出版業的規模,以及政府對圖書館、教育、創意和出版部門的資助。

三、 資格

(一)   作者應該是PLR付款的主要接收者。在資金足夠的情況下,PLR付款對象應考慮對作品內容有重大貢獻的插畫家、攝影師、視覺藝術家、翻譯和編輯。
(二)   為支持國家文化和語言多樣性,PLR的對象可侷限於為本國公民或居民的作者和貢獻者,這一點在公共圖書館館藏主要為外國作家時尤其重要。作為一種公共政策工具,必須注意創建鼓勵本國內容創建和支持本國語言的PLR系統

四、 付款計算

(一)   圖書館可供借閱的印刷式圖書館藏應構成PLR付款計算的基礎。不應考慮將PLR用在圖書館內使用的參考資料。
(二)   付款計算方法應採用最有效率的方法,同時考慮到管理成本。由於追蹤年度借閱資料的複雜性以及對借閱者隱私的潛在風險,館藏冊數優於追踪個別年度借閱數量
(三)   或許可以考慮其他格式,例如有聲書和電子書。採取有限使用次數受權的數位內容不適用於PLR,因為圖書館會針對每次使用單獨補償供應商。

五、 報告

(一)   負責運行PLR制度的當局應遵守最高的治理標準和有效率的運作。
(二)   PLR系統必須要求政府和負責管理系統的組織向公眾提供透明的年度報告。PLR系統必須確保PLR經費中大部分的比例是支付給符合條件的作者。透明度有助於建立信任,並使作者和圖書館在監控系統運作上發揮積極作用。

2019年5月6日 星期一

IFLA 對公共借閱權的立場

譯者聲明:

  1. 原文:The IFLA Position on Public Lending Right (2016). Last update: 29 April 2019. 
  2. 本翻譯乃基於原文簡體中文版,再由譯者重新閱讀原文英文版後潤飾而成。

壹、簡介

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 IFLA)是一個代表全世界圖書資訊界及其使用者利益的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
對公眾開放的圖書館和其他非營利性質的文化、科學和教育機構的存在,是為了向公眾提供服務,確保公民可以無償無限制地全方位獲取現存的人文知識和資訊。圖書館使全體社區民眾有機會獲取多種多樣的知識、思想和觀點,因此在民主社會的發展和維護方面上至關重要。特別是公共圖書館,使得人們,尤其是兒童和年輕人可以獲得並培養閱讀習慣。作為概念儲藏室(idea stores)和知識動力所(knowledge powerhouses),公共圖書館還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研究設施。
圖書資訊界是包括著作權作品創作者在內的使用者獲取文化和資訊的必要途徑。作為代表其用戶的重要角色,圖書資訊界在以下兩方面扮演關鍵角色:一、確保以社會對知識的需求為代表的公共利益處於優先地位,二、恰當地平衡著作權擁有者的法律和道德權利。
此外,圖書資訊界購買實體和數位格式的知識內容,是資訊生產者的主要客戶。同時,圖書資訊界還是具備重製權機構的主要授權對象(licensees)和重要客戶,藉由授權條款在法律關於著作權的例外和限制之外,擴大使用者對著作權作品的獲取和使用。在這些例外和限制範圍內,圖書資訊界努力在尊重作者、演員、出版者和其他相關生產者之智慧財產權的前提下,確保其用戶合法平等地取用包含在著作中的知識。
IFLA長期以來關於著作權和相關權利的立場都是資訊提供者的經濟權利必須和社會獲取知識的需求保持平衡。著作權和相關權利不斷和始終如一地向新領域擴張,導致了授權使用(use of licensing)的增加並擴展到越來越多的方面,例如「借閱權(lending right)」,這也是此文件陳述的內容。IFLA認為除非全世界都採取更大的保護措施並確實支持著作權的例外和限制以維持此平衡,否則該趨勢最終將會用極度負面的方式對教育和研究及個人的文化、科學、經濟發展、民族和社會的成果產生影響,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產生影響。

貳、什麼是公共借閱權?

一、 公共借閱權的定義

公共借閱權(Public Lending Right, PLR)在許多國家並不存在,而在那些存在該權利的國家中,其應用也因國家而異。此術語適用於以下兩種不同的概念:
一、在某些司法解釋下,公共借閱權可能是著作權 一種賦予受保護作品之著作權擁有者的有限壟斷權。該權利准許著作權擁有者在某項受保護作品公開發表後批准或阻止公共借閱。批准公共借閱可以通過授權或通過著作權仲介團體向作者繳納權利金(royalties)等方式實現。
二、第二種被稱作公共借閱權的概念則是一項「酬勞權 (remuneration right)」,是指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權擁有者)可以在公眾借閱其作品時獲得金錢報酬的權利。每個選擇建立酬勞權的國家都設定了資格標準,並在某些情況下(不是所有)文化目標一致。在有些國家,酬勞權與公共借閱權(在上述第一項所描述的法律釋義)二者擇一存在於法律中,因此被視為與著作權相聯繫。在其他國家,酬勞權是完全獨立於著作權脈絡之外的。然而在這兩種情況下,給予作者的酬勞都不視為著作權權利金。

二、 電子書與公共借閱權

在本文件撰寫之時,公共借閱權只適用於印刷圖書,部分國家則將公共出借權擴及以實體(tangible)存在的有聲書,有些國家正積極研究將公共借閱權應用于電子書和數位格式的有聲書。關於為什麼電子借閱的酬勞不應該在所有情況下自動複製紙質圖書和實體有聲書的酬勞模式,有一些頗具說服力的說法,此外,還有一些只針對數位格式圖書的法律和後勤挑戰:
(一)   在許多情況下,授權給圖書館的電子書都限制時效或借閱次數,如需更新授權,則要向作者支付權利金。紙質圖書或實體有聲書則不會有此類首次購買後仍需要支付費用的情況。
(二)   在歐盟,公共借閱由一項「借閱指令(Lending Directive)」管理。歐盟法院正考慮在荷蘭法庭援引的《公共圖書館協會 C-175/15號文件》(Vereniging Openbare Bibliotheken C-175/15)中將借閱指令應用于電子書。在英國,最近關於著作權的法律變動中將借閱權應用到電子書的「現場借閱(onsite loan)」中,例如當讀者來到圖書館下載電子書時。現場借閱電子書並不能吸引用戶。通過圖書館遠端取用電子書被認為是與讀者自行選擇時間地點通過網際網路獲取內容一致的「可供利用 (making available)」行為,而且不能被稱為「借閱」,因此不適用於公共借閱權的考慮範圍。上述內容為目前英國司法的解讀。
(三)   由於有些資料可能由協力廠商供應商掌握,因此併同考量電子書借閱量和電子書複本量與種數的後勤工作遠比紙質圖書複雜。公共借閱權專案仰賴電腦搜尋圖書館自動化系統以確保圖書館館藏的複本數種數,以及年度流通量(這三種方式是不同國家用來計算公共借閱權酬勞的方式)。有些電子書的資料掌握在電子書供應商的資料庫中,無法從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獲取。因此需要與協力廠商協調來獲取某些圖書館資料,而這必將增加實施公共借閱權的後勤成本,並且很可能增加財務成本。
基於上述原因,圖書館代表應與公共借閱權專責單位和作者代表緊密合作,以形成理有據並後勤可行的方案,將公共借閱權應用於通過圖書館獲取的數位內容。

參、IFLA關於公共借閱權的立場

IFLA已經形成了關於無償獲取獨創思想、資訊和作品的核心價值和原則,並進一步形成無償取用公共圖書館資源與服務、公共圖書館在國家基礎設施中的位置,和公共借閱權等方面立場。
一、IFLA核心價值包括:
(一)   贊同無償獲取創作力產生的思想、資訊和作品的原則,以及《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十九條中包含的自由表達原則。
(二)   信任人民、社區和組織是為了其社會、教育、文化、民主和經濟福祉而需要普遍和平等的獲取創作力產生的資訊、思想和作品。
(三)   堅信傳達高品質圖書資訊服務有助於保證人民、社區和組織普遍和平等的獲取創作力產生的資訊、思想和作品。
二、「公共圖書館原則上應該無償提供服務。建立公共圖書館是地方政府和國家的責任,公共圖書館必須受到專門立法的支持,並由國家和地方政府財政撥款資助。公共圖書館應該是所有文化、資訊傳播、素養和教育長期策略的基本組成部分。」IFLA/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共圖書館宣言(1994)》
三、IFLA深信圖書館出借出版品不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契約條款 (例如授權協議)不應無視圖書資訊人員合理地出借電子資源。」 IFLA著作權與其他法律事務委員會:數位環境下的著作權限制和例外及類似權利:國際化圖書館視角(2004年修訂)》
四、……重要的是:用於公共借閱權的費用不應從圖書館購買文獻的費用中支出。然而,公共借閱權如果使用專款,將確實能夠在不影響公共圖書館預算的情況下向作者提供支援。在某些體制中,這也可以提供特定作家所創作圖書的有用借閱統計資料。圖書館員應參與公共借閱權方案的研擬,確保此項費用不佔用圖書館預算。 《公共圖書館服務:IFLA/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展指南,2001 (17頁第2.3.3)

基於上述已有原則,IFLA聲明
IFLA並不偏愛(favor)“借閱權原則,該權利將危害民眾無償獲取的公共圖書館服務,而這是公民的人權IFLA贊成自由獲取資訊,並將繼續抵制一切可能阻礙資訊自由獲取的情況。
公共借閱對於文化和教育至關重要,應無償向所有民眾提供。從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借閱不應受到法律或授權等契約條款的限制。雖然大部分現存的公共借閱權體制對作者的文化和社會支援確實值得讚揚,但是公共借閱權用以自我辯護的關於通過公共圖書館使用著作減少了銷售額的說法卻尚未證實。事實上,從公共圖書館借閱圖書通常可以促進著作的市場行銷和新作者的作品促銷,並提高銷售額。
與《歐盟著作權指令》不同,並不存在要求實施公共借閱權的多政府協定。一個國家是否引入公共借閱權,應考慮公共借閱權能否為其文化支援、資訊和創意表達的平等傳播帶來淨收益
在已經導入公共借閱權體系的國家,圖書館員應在正確的情況下,接受公共借閱權乃是文化認同,以及對作者的經濟和社會保障支援的手段,其前提是公共借閱權的行政資金不來自於圖書館預算,而是由政府提供的文化支持IFLA主張公共借閱權的引入不能導致用戶使用公共圖書館的資源時產生費用。

肆、關於引入或修改公共借閱權體系的建議

一、 籌資原則

必須保持無償取用公共圖書館資源,無論是以參考為目的還是以借閱為目的。此外,公共借閱權的費用不應以任何形式侵犯公眾可獲取圖書館服務的品質和種類。因此,為了向國家文化、研究和教育目標提供最佳支援,成立和維持公共借閱權體系以及對著作權擁有者支付酬勞的資金不能來源於圖書館預算,而應由政府提供獨立財政資助
理由
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圖書館通常是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直接或非直接提供財政援助的。這些圖書館的服務通常只有很少甚至微薄的預算支援,因此無論公共借閱權是酬勞形式還是著作權授權形式,都無法提供額外資金支持。如果圖書館被迫提供資金,那麼這些圖書館將不得不大幅度削減購買館藏(這也將對出版商和作者產生負面影響)、員工數量和圖書館提供的其他寶貴服務,並將損害使用者的選擇和獲取管道。除了做出上述削減,圖書館可能被迫向用戶收取圖書借閱費用,或者甚至收取圖書館使用費。
「人人有平等取用本國公眾服務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無法免費取用便無法達成平等取用。任何此類拒絕支援本國文化,否定公共圖書館系統和其他非營利教育、文化和科學機構在提供資訊取用之重要角色的政府,都否定了本國所有公民平等獲取學習和知識的權利,不僅包括社會中最弱勢群體,也包括作者本身。社會中的每個人都需要公共圖書館向他們提供知識和資訊,培養創造力。

二、 發展中國家

為了更大的公眾利益,那些如果不挪用更多基礎公共服務的建設預留款就無法承擔公共借閱權資金的國家,應該拒絕借閱權。同時,識字率較低或缺少閱讀文化的國家也應拒絕借閱權,因為將資金挪用於公共借閱權將減少其他可以提高識字率的資源、基礎設施和技術的可用資金。特別是那些不在世界銀行認可的高收入或中等收入國家之列的國家不應建立公共借閱權體系。
理由
在發展中國家,應優先將文化、研究和教育目標的資金用來提供更寬廣的教育管道,以及發展優質公共圖書館基礎建設和服務。圖書館必須將其經常性匱乏的預算用於提高識字率和滿足基本的教育需求上,並向學生提供獲取現代化學習資源的管道,發展創新型服務,向農村和貧困地區提供亟需的衛生保健、愛滋病預防、農業技術和民主參與資訊。
通過提高識字率,鼓勵養成閱讀習慣,圖書館可以培育資訊產品市場的長期發展,尤其是地方內容產業。短期來看,圖書館可以運用其購買力支持鼓勵這些產業。
如果發展中國家引入公共借閱權,那麼這些國家可能無法在不對其他服務做出重大讓步的前提下挪用資金支持公共借閱權,例如若從公共利益角度出發,健全基本衛生保健遠較公共借閱權來得重要。同樣地,這些國家的公共圖書館並不能既承擔公共借閱權費用又不對其他已經十分脆弱的核心服務造成致命損害。如果向用戶收取公共圖書館使用費,許多人將無法承擔。圖書館使用率將降低,這將對該國識字水準和後續經濟發展產生極度負面的影響。
此外還應注意的是,在發展中國家,任何引入公共借閱權的方案都將不可避免地只向持有該國國籍或合法居住權的作者支付酬勞,這一做法與許多現行的公共借閱權方案一致。

三、 法律框架

如果引入公共借閱權體系,則應為文化支持體制或酬勞權,並有獨立于著作權立法制度之外的保障立法
(一)   在提案引入公共借閱權或修改現行體系的國家,圖書館員需要積極為了公眾利益參與相關運動(campaign),確保公共借閱權計畫可以使作者獲益,但與此同時不會削弱公共資訊獲取,並且不能使用圖書館撥款。
(二)   未來為了遵守國際條約或協定而要求引入公共借閱權的專案時,應允許各國根據該國財政和組織資源情況設定不阻礙公共圖書館的方向和目標的公共借閱權價格和執行條款。此外,根據經濟和社會可行性,各國還應被允許暫時性免除其他義務。引入公共借閱權和確定酬勞比率應該考慮每個國家的相對財富情況,以便最小化或避免損害資訊獲取。
理由
如果無法恰當地處理公共借閱權的引入,公共借閱權將很有可能惡化圖書館館藏情況,導致民眾將無法再無償透過公共圖書館提供的普遍性知識獲取途徑滿足其在教育、文化、資訊和思想上的需求。為了本國利益而選擇錯誤類型的公共借閱權體系可能會出現由於在著作權國家待遇條款下向國外作者(可能來自富裕的發達國家)提供酬勞而導致珍貴資源枯竭,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或公共圖書館的館藏主要來自國外作者的國家。這將對國家經濟和文化造成長期損傷。

四、 法律定義

立法中的措辭和術語的定義或解釋是至關重要的,圖書館員必須進行有效地遊說,確保謹慎地起草法律。
理由
目前唯一超越國界的「借閱權」定義來自于歐盟指令第2006/115/EEC號,第一條第一款(b)項和第一款(3)項中規定:『「借閱」是指可供利用(making available for use),在一段有限地時間內不是為了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或商業利益而使用,且是通過公眾可以取用的機構實現』。由於不存在任何與借閱權相關的國際條約或協定,此項指令很可能對考慮引入公共借閱權的國家產生影響。然而歐盟以外的國家(除了候選國)不受此指令中的條文約束,因此沒有遵循的義務。
立法措辭與術語定義的危險在於:應注意在歐盟的情況下,「可供利用」等措辭可能比通常在普通語境下使用「借閱」時的理解有更廣的闡釋。該措辭可以包含了瑞典的圖書館將現有的參考文獻使用方式稱為「借閱」。

五、 諮詢參與

(一)   參考已經建立了公共借閱權體系的國家的慣例,圖書館員應展開遊說,確保從最開始就應針對法案制定和公共借閱權體系創建及運營流程諮詢圖書館和權利持有者。圖書館員還應尋找與權利持有者代表一起在發展公共借閱權政策的國家顧問委員會中服務的機會、向公共借閱權管理者提出建議,並與權利持有者機構或著作權仲介團體談判。
(二)   此外,在採用著作權授權體系而非文化體制的國家,圖書館員需要確保可以直接參與到與著作權仲介團體的談判中,決定借閱授權的相關術語、條件和費用。
(三)   任何立法都應立足於與包括圖書館機構在內之所有利害相關者的緊密合作之上。
理由
公共借閱權管理的有效運營極為重要,而且在支出中不應吸收過多資金,這樣可以最大化地將酬勞資金分配給有資格的接受者,進而將圖書館的管理負擔最小化甚至微不足道。最佳方法是確保所有利害相關者互相合作,公共出借權體系的順利進行需要圖書館員和權利持有者共同參與政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