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1日 星期二

與IFLA公共借閱權專家的信件往返

譯者註:

  1. 本文為譯者與IFLA公共借閱權專家在電子郵件通信時,對方給予譯者的重點提示。
  2. 本翻譯乃基於Google 翻譯,再由譯者重新閱讀電子郵件英文版後潤飾而成。

PLR仍然是一個邊緣(marginal)的想法:據我們所知,全球僅有30餘個國家擁有公共借閱權制度。幾乎所有這些國家都在歐洲,歐洲在1992年的立法引入了這樣一種觀點,即圖書館能夠在未經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出借書籍,因此應給予作者某些形式的報酬(或補償)PLR也出現在澳大利亞、加拿大和以色列。值得注意的是,PLR在美國並不存在。該概念已在馬拉威引入,但尚未實施。(譯者註:這裡不是要引戰說30餘個國家是多是少。譯者的好奇是:在甚麼樣的脈絡(如文化、政治)下,歐洲對於一些議題採取了特別前進的觀點,PLR如是,OA 2020 GDPR也是這樣。)

沒有證據支持PLR的必要性:支持PLR的直覺論點是圖書館的借閱影響到圖書銷售 - 即如果有人從圖書館借書,那麼書店將減少一次銷售。但是,除了某些特定情況外,沒有明確證據表明情況屬實。在某種程度上,這是因為從圖書館借書的人根本買不起書。部分原因是因為人們使用圖書館作為探索工具(discovery tool)。有證據表明,在圖書館看書的人更有可能購買同一作者的書。(譯者註:再次強調,引戰並非本文的目的。對我來說,的確有很多書是在圖書館借了之後,才知道這個作者,進而去購買這位作者的書,例如李查德、尤.奈思博、小路幸也。)在這種情況下,PLR作為補償性支付的想法沒有意義。這只是作家的另一種公共補貼。在這種情況下,應將其與其他形式的文化政策進行比較,以評估其有效性,以及是否有更有效的方法來實現同樣的效果。對圖書館借閱施加限制可能會導致閱讀量減少,藉由圖書館探索圖書的次數減少,以及讓借閱更集中到知名作家(譯者註:馬太效應的一種)

PLR的資金可能來自圖書館預算:雖然Public Lending Right International會聲稱他們認為PLR應該得到額外資金的支持,但是沒有辦法阻止政府從圖書館預算中獲取資金(如荷蘭的情況),或間接從其他經費轉移。雖然這不適用於臺灣,但是在發展中國家引入PLR存在嚴重問題,政府預算可能會緊張,而且投入建立PLR制度可能減少資金用於更基本的發展建設(健康、教育、圖書館提供網際網路)

PLR的行政成本可能很昂貴PLR方案可以採用不同的方式進行操作。作者和出版商組織傾向於選擇基於借閱次數 (儘管缺乏證據表明圖書館借閱和銷售之間存在聯繫,除了在特定作者或圖書類型的情況)。但是,這對圖書館來說可能是要花費大量行政成本的。IFLA對公共出借權立場聲明的附件表明,如果PLR是不可避免的,那麼計算圖書館館藏數量會更好 - 這要容易得多。值得注意的是,推動PLR隱含著行政成本。你需要一個中介團體(agency)來運行PLR。這些需要在他們的管理和效率標準中具有示例性,因為他們在管理費用中花費的所有資金都不會用於圖書館。可悲的是,我們距離一個所有集體管理組織(collecting societies)運作良好的世界尚有一段距離,例如以色列(協調機構似乎只向有限數量的作者提供資金)和西班牙(協調機構因其殘酷和針對較小和較弱的圖書館和圖書館系統而聲名鵲起)的負面經驗。其他國家可能是誠實的,但效率很低 - 例如加拿大PLR機構仍使用紙質紀錄。

圖書館以許多其他方式支持創作者:總是存在關於PLR的討論轉變為圖書館與作者的對立(譯者註:千萬不要)。鑑於圖書館已經採取許多舉措支持作者,在PLR推動過程中塑造圖書館與作者(或出版社)成為對立的兩方是不公平的。圖書館是啟發公民素養和熱愛閱讀之重要基礎設施。圖書館從公民的嬰兒期就開始提供對培養素養和熱愛閱讀的服務,這些都有助於培養未來的讀者群 而這不是作者最需要的嗎?圖書館當然也直接支持作者。它們提供了空間讓作者進行研究、舉行讀書會、與粉絲見面。圖書館為作者的作品提供了展示櫥窗,尤其是本地作家。如上所述,透過圖書館的這些服務,提供了讓讀者認識新作者的機會。當然,這些活動除了有助於作者知名度的提升,讓更多公民認識作者外,圖書館還可以確保作品的長期保存,即使這些作品已經絕版。

政府有許多更有效的方式來支持創造力政府使用許多方式來支持創造力,特別是文學。政府可能直接給予作者獎助,並支持閱讀節慶和各種獎項,這當然提供了一種針對創作者的支持方式。這作為一種幫助聽到新的、多樣化的聲音的手段特別有價值 - 那些可能難以取得商業成功的聲音。除此之外,還有更多的通用工具 - 降低稅率,當然還有對圖書館的支持

誰受益?PLR的原始形式側重於作者的利益(例如英國的PLR制度)。然而,在許多國家,出版社可以申請分享PLR,並且確實是運營PLR制度之專責機構的董事會成員。在最近的歐洲智慧產權改革中,甚至有人試圖確保PLR資金必須與出版社分享,這一舉動無疑意味著資金被引導離開作者。最近關於荷蘭電子書PLR的討論被推遲了很長時間,因為出版社拒絕與作者分享他們收到的任何款項(佔總數的75)PLR制度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只有來自該國的作者可以受益,或者是全部(包含他國的作者)。如果PLR藉由智慧財產權來推動證明是合理的(即因為它影響銷售),那麼無論作者國籍如何,它都應該使所有作者受益。但當然,在這樣做的過程中,所提供的大部分資金可能最終落在外國作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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