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甚麼是「公共出借權 (Public
Lending Right)」?
公共圖書館無償提供民眾教育、文化、資訊、休閒等方面的圖書資源,對推廣閱讀不遺餘力,是國家提升知識競爭力的關鍵。於此同時,為考量創作者因公共圖書館出借其作品而可能影響作品銷路,因此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償其潛在損失,鼓勵創作力,故而有「公共出借權」制度。 (邱炯友、曾玲莉,2003;Public
Lending Right, 2019)。
2.
「公共出借權」和「使用者付費」有關係嗎?
我國《著作權法》(總統府,2019)賦予著作權人包含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出租權、散布權等多種權利,且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59條之1之「第一次銷售原則」或「權利耗盡原則」(著作權人一旦出售其著作物或移轉其所有權,即喪失對該著作物應否散布、如何散布之控制力),圖書館無償出借(而非出租)館藏給讀者並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人同意,更無涉「使用者付費」。
圖書館的經營絕對不是對於創作者權利之侵害,著作權法並沒有賦予著作人把書借給公眾的權利(出借權),只是因為客觀上認為圖書館的經營上會對作者(不一定是著作財產權人)產生一些損害,所以對於重大損害才給予補償。是某一方的利益者的利益受到潛在損害,但不是權利受到損害(章忠信,2019a、2019b)。
3.
「公共出借權」在全球的實施狀況如何?
截至目前(2019年)為止,「公共出借權」已在全球33個國家實施,其中除了紐西蘭、澳洲、格陵蘭、以色列、加拿大之外,皆為歐洲國家,而略涉「公共出借權」相關立法討論的國家亦達50多國(石安伶、邱炯友、彭賢恩、周秩年,2018)。
4.
「公共出借權」的補償金計算方式為何?
「公共出借權」的補償金計算方式主要可分為五種:(1) 以圖書館借閱次數為依據;(2) 以圖書館館藏複本數為依據;(3) 以圖書館館藏書名種數計算;(4) 組合方式;(5) 以申請要件撥予申請人不等額之補助款(邱炯友、曾玲莉,2003)。目前臺灣擬採用借閱次數為依據。
5.
有聲書、藝術作品、影音資料、電子書在「公共出借權」的補償範圍之內嗎?
儘管有一些國家已逐步將有聲書、藝術作品、影音資料、電子書納入「公共出借權」的補償範圍之內,但多數實施「公共出借權」制度的國家仍僅以印刷式圖書為「公共出借權」的補償標的(石安伶、邱炯友、彭賢恩、周秩年,2018)。
6.
圖書館界對於「公共出借權」的立場為何?
代表全世界圖書資訊界及其使用者利益的非政府組織「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 IFLA)」並不偏愛(favor)「公共出借權」,IFLA認為「公共出借權」可能危害民眾無償獲取的公共圖書館服務。IFLA尤其不贊成未開發國家或開發中國家導入「公共出借權」制度,認為這項制度可能排擠其他教育文化基礎建設經費(柯皓仁,2019)。
7.
「公共出借權」的實施場域為何?
在大多數的國家,「公共出借權」僅適用於公共圖書館。IFLA指出,「公共出借權」應該只適用於公共圖書館;「公共出借權」不應適用於學術、科學或政府圖書館,因為這些圖書館館藏的使用對象並非一般大眾;且鑑於基礎教育和學童的根本重要性,「公共出借權」的適用範圍不應涵蓋學校圖書館(柯皓仁,2019)。
8.
如果國家決定導入「公共出借權」,圖書館界該積極參與嗎?
如果國家已經決定導入「公共出借權」,圖書館界應接受公共借閱權乃是文化認同,以及對作者的經濟和社會保障支援的手段,並積極參與「公共出借權」制度的規劃與實施,以確保:(1)
「公共出借權」可以使作者獲益,(2)
「公共出借權」不會影響民眾免費取得圖書館的資訊,以及 (3)「公共出借權」的經費來源不能排擠到圖書館的經費(柯皓仁,2019)。
9.
圖書館會因為「公共出借權」的實施而增加工作負擔嗎?
實施「公共出借權」後,圖書館須提供相關資料用以計算補償金。由於目前臺灣擬採用借閱次數做為補償金計算依據,圖書館應從圖書館自動化系統中匯出補償金計算期間(通常為年度)內的圖書借閱次數,供「公共出借權」業管單位彙整。以臺灣的公共圖書館而言,因為縣市圖書館和鄉鎮圖書館共用自動化系統,應可由縣市圖書館圖書資訊科負責提供全縣市公共圖書館的圖書借閱次數資料予「公共出借權」業管單位。
10. 「公共出借權」需要立法嗎?
整體而言,現行實施「公共出借權」制度的國家,多將「公共出借權」納入《著作權法》,或訂定《公共出借權專法》。在1992年歐盟頒布” Directive on Rental Right and Lending Right”後,新實施「公共出借權」的國家多將「公共出借權」納入該國著作權法中,制定專法的較少(石安伶、邱炯友、彭賢恩、周秩年,2018)。
IFLA
則認為若導入「公共出借權」制度,則應屬於國家整體文化制度的一環,補償作者生計,促進創作動力的良性循環,並有獨立于著作權立法制度之外的保障立法(柯皓仁,2019)。我國著作權法立法之初,已確認不給著作人「公共出借權」(章忠信2019b),因此我國的情形或許以訂定專法較為可行。
11. 「公共出借權」是振興出版產業方案嗎?
「公共出借權」以作者為主要補償對象,雖然有些國家將出版社納入補償對象之內,但作者所獲得的補償金比例多在五成以上。「公共出借權」應視為支持作者的文化政策,不宜視為振興出版產業方案。
12. 我國「公共出借權」制度的規劃與實施進程為何?
根據行政院2019年4月25日新聞稿,行政院長蘇貞昌對於中小企業協會代表建議政府重視公共出借權,以扶植本土創作環境,回應認為可參考國外「公共出借權」公共出借權制度,先由國立圖書館開始逐步推動(何定照,2019)。目前確定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於2019年年底前試辦,試辦經費由教育部編列,教育部刻正積極規劃成立專案小組。試辦期間的補償金金額與補償對象仍在研議之中。
參考文獻
石安伶、邱炯友、彭賢恩、周秩年(2018)。推動臺灣出版品公共出借權之法制作業、實施機制及其效益評估研究。文化部委託研究案。檢自:
https://www.grb.gov.tw/search/planDetail?id=12247997。
https://www.grb.gov.tw/search/planDetail?id=12247997。
邱炯友、曾玲莉(2003)。公共出借權之演進與發展。臺北市立圖書館館訊,21(1)。檢自:http://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033014354345.pdf。
柯皓仁(2019)。IFLA對公共借閱權的立場。檢自:
https://twpubliclibrary.blogspot.com/2019/05/ifla.html。譯自:The IFLA Position on Public Lending Right (2016)。
https://twpubliclibrary.blogspot.com/2019/05/ifla.html。譯自:The IFLA Position on Public Lending Right (2016)。
章忠信(2019a)。公共出借權簡介。2019/5/30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公共出借權」座談會。檢自:http://www.lac.org.tw/files/1080530gong_gong_jie_yue_quan_tu_shu_xue_hui_.ppt#overlay-context=。
Public Lending Right (2019). In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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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n.wikipedia.org/wiki/Public_Lending_Right.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ublic_Lending_Right.